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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的名义盘剥中国
2005/12/16 15:40:11
 

  岁末年终,本应是个人、企业年终盘点的时候。每年这一时候,盘点是业内人士最为关注的问题。然而,今年情况却有了不小的变化。由于国产标准TD-SCDMA与MPEG4、H.264的竞争,AVS与MPEG4、H.264的决斗,EVD标准与蓝光、HDDVD的PK,以及围绕阜国“出卖”EVD标准所引起的大讨论,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标准的重要性,而隐藏在标准背后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更是吸引了众多的眼球。 标准之争之所以如此兴师动众,说白了,无非是利益机制在作祟。
  就当TD-SCDMA在国际上越行越远,在国内即将进入最后一轮测试之际,手持知识产权尚方宝剑的高通又耐不住寂寞地跳了出来,声称由于TD-SCDMA也是基于CDMA构架,因而需要交纳相应的专利费。此言一出,业界哗然。如果TD-SCDMA的核心专利在中国TD-SCDMA联盟手中的话,高通没有必要这么急于索取专利费,毕竟所得有限;如果TD-SCDMA的核心元素还是落在CDMA身上,那么TD-SCDMA花费政府和企业如此大的心血,又有什么意义呢?高通中国区总裁孟檏就表示,同所有的CDMA相关技术一样,高通当然拥有TD-SCDMA技术的基本专利,但却从未向中国提供TD-SCDMA专利授权,因此保留索取专利费用的权利。
  事实上,高通并没有拥有TD-SCDMA的核心专利。通过有关部门对TD-SCDMA专利的分析,最后的数据表明,TD-SCDMA的绝大部分专利是在TD-SCDMA产业联盟成员手中。高通在中国申请的500余个专利中,只有6个是相关专利,而其中只有1个是绝对相关专利。从高通对待此事的态度可看出其中端倪。在双方第一次谈判中,高通要求中国方面付全部专利费;第二次谈判则要求部分专利交叉许可,少量提成;而现在,又变成了全部免费交叉许可,高通有分许可权。
  既然这样,对3G标准深有研究的高通为何还想动TD-SCDMA的念头呢?显然,还是想利用其手中的庞大专利权来分一杯羹。其实,当前跨国公司试图以知识产权的名义盘剥和打击中国企业的势头,愈演愈烈了。8月份,我国龙芯二号64位处理器甫一上市,就迎来一片叫好声,国人无不鼓手相庆以资鼓励。然而,高兴之余,又不得不面对“龙芯二号在架构上同MIPS科技公司的架构极为相似,疑似其变种”的说法。其他的还有美国英特尔公司与我国东进公司之间、美国思科起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案、DVD专利权人联盟与我国DVD企业之间的纷争,以及美国通用与我国奇瑞汽车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说白了,都是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来打击中国企业。
  知识产权提出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从而鼓励人们自主创新的,然而,一旦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或者说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的话,最终却走向了反面,即形成垄断。其实,在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是既保护又反对滥用和垄断。美国思科谋求与华为和解,微软和英特尔在国际上到处受到制裁,都可见国际上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打击。前段时间,AMD在日本针对英特尔提出的垄断诉讼,以英特尔失败而告终,而在欧美,同样的案件,形势也是越来越不利于英特尔。而当前,韩国对微软的打击,也显现了国际上打击垄断的信心。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跨国巨头之所以滥用知识产权,其目的不外三点: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成本,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三是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产品的可信度。其中,获取利益是表象,削弱和打击中国企业是其终极目标。
  对国内企业不利的地方是,我国由于加入WTO时间不长,为了迎合国际口味,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造成了跨国巨头在华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滥用。其实,在国际上,大部分政府采取的策略是在国内市场上打击垄断,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认定微软在Windows98操作系统中捆绑IE浏览器构成非法搭售,具有非常明显的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但在国际市场上,则协助本国企业“作孽”。当前,美国政府一直指责中国方面盗版猖獗,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是例证。而发生在韩国的微软垄断之案,由于在第一回合中微软被当头一棒,无奈之下,美国政府又代微软出头,向韩国方面提出交涉。好在韩国的“仁人志士”很多,日前媒体披露,又有一位法律界人士要状告微软。如果国际上大家都矢志一心的话,笔者估计无论是微软、英特尔还是高通,都不会有好日子过了。
  笔者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考虑到其阶段性,不能搞一刀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为了鼓励和激励人们的开发热情,知识产权受到了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视和保护,只要是主诉方提出对方侵犯知识产权的,基本上就决定对方败诉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会倾向与垄断。在这种情况下,过度的保护反而不利于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了。
  事实上也是,版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而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应用。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就是在鼓励创新与推动应用之间取得平衡。国际版权保护的标准也要求,版权并不是鼓励垄断,但也不会因为版权而认为其垄断。由此,法律界人士提出了版权获取与版权使用的区别。数字音乐的版权是被鼓励也是加以保护的,但在使用数字音乐版权时一定要注意行之有度,不能动辄以警告函和诉讼为手段,对消费者、竞争对手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打击。要知道,这类实践的发生,往往是以对方的名誉受损为代价的。
  因此说,我国也应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基础上,适当地支持本国企业。想当年,Windows 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合800多元人民币,在日本合600—1200元人民币;Office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
  我们举双手赞成知识产权保护,但我们鄙视那种以知识产权的名义盘剥中国的野蛮行径,对此,无他,惟有迎头痛击之。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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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姜美芝    来源:搜狐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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