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鉴定结论”这一法律术语随着一些医疗纠纷案件被曝光而走入人们视线,而随着司法实践中鉴定范围的日益扩大,一些发生在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常常使用技术鉴定手段,并且鉴定结论在法庭审判中越来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不久前太阳神公司诉可口可乐公司的国内首例广告歌曲维权案件的胜诉就得益于中国版权协会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与此形成对比的则是著名岭南画派画家覃绍殷诉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国画《红旗一举山河变》侵犯其著作权案,却因没有进行比较鉴定,使得取证极为困难,颇费周折才维权成功。那么,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它与其他领域的鉴定有何不同?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鉴定委员会主任陈昭宽。
记者(以下简称“记”):对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鉴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陈昭宽(以下简称“陈”):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鉴定也是以《著作权法》为法律依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实质要件是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也就是指作者自己独立创作出来的,与已有作品相比不同的作品。通常对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作品进行鉴定,关键是看被诉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从而判断其是原创作品,还是由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演绎而来的。
记:对于两部在内容或形象上较为相似的作品进行鉴定时是否存在一个标准?比如说重复多少就视为侵权?
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作品的表现形式上与已有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又不能证明是独立创作完成或没有接触过原有作品,即为侵权。但是不同类型的作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也就存在不同的相似性判断方法,这要根据具体的作品来认定。文字作品的鉴定主要从结构、句式、语言风格等方面分析其有没有实质性相同。而音乐作品主要是从词曲,特别是旋律、节奏等关键要素来进行鉴别。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一般体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及构图、刻画手法等方面,其鉴定就要根据原作者的创作风格、特点等因素来判断了。因此,目前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对于文学艺术领域作品的侵权鉴定还没有一个量化的、统一的标准。
另外,在鉴定中不能只看两部作品的重复量。就拿文字作品来说,一般是依据文字表达的有无实质的相同或相似,这当然要关注内容重复的地方,但有时只要根据其中一个关键点就可以做出判断。比如某项发明最早出现在德国,控诉方的作品在书籍印刷排印时被错印成了法国,而被诉作品中也写的是法国,这就说明被诉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据我了解,现在有的作者就会在自己的作品中故意制造一些非原则性的错误,以此作为鉴别作品被侵权的证据。
记:那么对于改编作品,例如小说被拍成影视剧,绘画被改为雕塑,这类侵权案件又是如何进行鉴定的?
陈:改编作品就是演绎作品,这种侵权往往发生在是根据已有作品改编却没有取得授权,而给人造成侵权者独立创作的错觉。还有一点就是侵犯他人的精神权利了,虽然改编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改编人进行独立创作的,但改动必须得到相关人的许可和授权。如果改动比较大,是否超出了一般的范围或是双方合同的约定,是否改变了原作品的主题、思想内涵,是否对原作品造成了损害,这些都不是鉴定的内容。当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声称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才会鉴定它与已有作品是否存在相同和相似。至于平面作品与立体作品之间的鉴定,一方面可以将立体作品拍出平面照片,另一方面可以将平面作品转变为立体模型,通过对其中的要素特征进行比对来完成鉴定。
记:与一般鉴定相比,著作权作品的侵权鉴定有哪些特殊的地方?
陈:与医疗鉴定、真伪鉴定等依靠技术手段的客观性不同的是,著作权的鉴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鉴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主观因素掺杂在其中。事实上,判断两部作品是相同、相似或不同,不仅要看它们相同的部分占多大比例,而且要了解类似作品在以前是否出现过,被控侵权一方有没有这样的创作能力等相关因素,这些都是要综合考虑的。因此,文学艺术领域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情况是很复杂的,有很多都是细节问题,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之间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很难把握,要依靠鉴定人员依据法律和专业知识、技能做出判断。
记:正是鉴于这类作品鉴定的主观性,有的法律专家就提出对于一些取决于主观感受的作品,其鉴定不应以鉴定机构少数人的感知为标准,而应采取在一定人群中抽样调查,依据所占比例的方法来判定是否侵权,对此您持何种意见?
陈:著作权鉴定与一般的技术鉴定有较大不同,鉴定人不仅要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还要对所鉴定作品的创作风格、特点等有所了解,这就需要与版权相关的法律专家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专家综合运用知识进行鉴定。中国版权协会鉴定委员会就下设有文字、音响、美术、摄影、影视和计算机软件等专业鉴定组,而且在对某类专业作品进行鉴定时,如果需要,我们还会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家鉴定人。与此相比,普通人群大都缺乏必要的版权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专业背景,在鉴定时难免会出现偏颇。比如两部文字作品中有一句话,10个字有8个是相同的,但表达的意思却相距甚远,还有一些是社会普遍使用的表达方式,这些都是不构成侵权的,普通人群能够对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可以说,如果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其鉴定结论就会更加主观了。另外,著作权鉴定也不是依靠简单多数的办法来决定的。一般案件的鉴定组有3名成员,如果每名成员的鉴定结果都不一致,或虽然两人一致,但第三人则提出了较有见解的意见,那么就会另行组织人员进行鉴定,这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因此,我是不太认同这种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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