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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新变化
2006/2/10 14:22:5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不久前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我国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规章。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法律中心的王伟亮日前在《网络传播》杂志撰文,将这个新规定与原有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新规定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与旧规定的不同,值得我们重视。

新闻信息的界定


新《规定》第二条对“新闻信息”进行了界定,这是《暂行规定》所没有的。按照其规定,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新《规定》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界定也突破了《暂行规定》单纯“登载新闻”的范畴,按照目前互联网站已存在的形式,将新闻信息服务分为“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以及“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三类。


网站分类标准


  原《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新闻网站”、“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两种类型,新《规定》则采用了“三分法”,将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种,第一种为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种为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种为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由此看出,《暂行规定》的分类基本以网站设立者为标准进行,且限制了中小新闻单位单独设立新闻网站的权利;而新《规定》则以网站设立者和网站信息服务的内容二者作为标准进行分类,且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中小新闻单位单独设立新闻网站的限制性规定。


禁止外资进入


  原《暂行规定》没有对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商合资做出明确规定。新《规定》则采取了明确的否定态度,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虽然禁止外资进入,但新《规定》却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国内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合作的限制。原《暂行规定》规定的合作形态较为简单(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并且要报国务院新闻办批准。新《规定》在放宽合作领域的同时,仅规定了“报国务院新闻办进行安全评估”。


转载范围以及协议


  新《规定》增加了被转载、发送信息方的审核义务,即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同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通过借鉴国外互联网站向传统媒体购买新闻信息的方式,强制规定签订协议,并向新闻单位支付使用费,体现了对无法律依据无偿使用时政类报道、评论的否定态度。由于新《规定》采用了更为科学的三分法,弥补了原《暂行规定》仅规范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的不足。


禁止内容


  与原《暂行规定》相比较,新《规定》增加了两项禁止内容,并对另外两处进行了修改。增加的两项分别为“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原《暂行规定》禁止内容的第6项中的“编造和传播假新闻”被删除,另将原第9项中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修改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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