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上网,使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在网上发现了攻击、谩骂自己的博客(网络日志)网页,他要求中国博客网删除这一网页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书,状告网站的经营者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博客网拒绝删帖
今年38岁的陈堂发是法学博士、南京大学硕士生导师。2005年9月下旬,他想查询一下网络上是否有人引用自己的文章,于是在搜索引擎对话框中输入自己的名字。在“搜索结果”中,他发现了中国博客网上的一组“长套袜”日志,其中有一段写于2005年6月24日的文字“烂人烂教材”,博客主人“K007”在文中以直接指名道姓的方式把陈堂发称为“烂人”“果然是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陈堂发非常气愤,认为这是在对自己的人格进行肆意辱骂和攻击。
愤怒之余,陈堂发很快同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站电话联系,明确告诉对方网站内的一篇帖子已经涉嫌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删除,网站方面的答复却是“不能删除”,理由是“注册用户的帖子不便删除”,因为“不违反发帖规则”。网站还要求陈堂发提供书面证明,以证实那篇博客日记中侵害的人就是他本人,否则不能删帖。而陈认为,自己已经是受害者,而且这篇帖子辱骂别人的用词“非常明显”,为什么还要自己提供这套手续呢?
“没有先例,法院也比较谨慎”
2005年10月底,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正式递交了民事起诉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博客网站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中国博客网站声称自己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12月上旬,陈堂发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2006年1月,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一异议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27日,陈堂发接到了法院转交的被告方上诉书。陈堂发说,案件目前正处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过程中,“最终的结果还比较遥远”,“由于没有先例,法院也比较谨慎”。
“不告学生告网站,更具警示意义”
陈堂发说:“依据某些博客玩家心态,博客就是泄愤、随意攻击别人的自由天堂,谁来干涉都不行。但博客虚拟性的建构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博客里的人事、言论不得损害现实世界里具体人的合法权益。在博客里,你可以放弃道德底线,但绝不可以突破法律底线。而网站的监管责任就在于坚守这个法律底线。没有人,包括博客作者,可以让别人付出人格尊严的代价来满足他的言论自由。”
据陈堂发猜测,对他进行辱骂的博客应该是他的一个学生。但他表示“不会去告个人”,因为状告网站,“对于推动博客的正常、健康发展,更具有警示意义”。
令陈堂发哭笑不得的是,帖子中对他的攻击,是因他讲授的“新闻伦理与法规”课程而起。而该课程正是讲授有关新闻媒介侵权内容的。陈堂发认为,“学生考试前发发牢骚,我可以理解。错得更厉害的是中国博客网,是网站没有尽到监管义务。”
在他看来,博客可以具有它的私性功能。“如果你的博客能够保证其私密性,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接近你的博客内容,那么博客就相当于私人日记本,无论内容如何,他人都无权干涉。但只要你以外的任何一个人能够自由接近你的博客内容,这种私密性就丧失,就成为公开传播的形式。本质上,博客只是传播技术与手段的一种改变,在遵循法律这一点上,它和传统媒体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传统媒体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博客也必须遵循。”
包括方兴东在内的很多专业人士则认为,博客刚刚兴起,还有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怎样去规范它,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将在杭州开庭
来源:每日商报
记者昨天获悉,轰动一时的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被一私人博客形容为“猥琐人”、“流氓”而状告中国博客网一案,有可能在杭州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
南京副教授被骂“流氓”
去年9月,陈堂发发现中国博客网的“长套袜”网页上,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用“烂人”、“猥琐人”、“流氓”等语言形容他。陈说,他曾拨通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的客服热线电话,告诉对方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希望网站能删除《烂人烂教材》的帖子,但被拒绝。
陈堂发作了证据保全后向当地鼓楼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博客网的创办单位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最新进展
在杭开庭五成可能
今年1月,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但被驳回。昨天,鼓楼区法院一位法官透露,案件管辖权异议正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程学林律师说,当事人是在南京点击网页发现自己被侵权的,意味着南京成了侵权结果发生地,其在当地社会评价会因此下降。按规定,当事人可在侵权结果发生地提起诉讼。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赵西刚律师说,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和网络管理的局限性,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赵西刚说,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网络上是明确公开的,很容易确定,本案应由杭州西湖区法院管辖。
“在杭州开庭可能性有一半,”陈堂发说,“何处开庭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我只是想通过这起官司告诉人们,用博客这样的表达方式,应该注意什么,博客又该做什么。我不会和解或者撤诉的。”
横向阅读
博客引发名誉侵权
高峰一个月前,杭州的邵先生还坚称不会赶时髦。3天前,他却在新浪网上建起了自己的博客。每天晚上九时,他会准时上网查阅回复信息,以免他人借其博客诽谤别人。
邵的担心并不多余,由博客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正在呈上升趋势。
几天来,有关郭德纲博客侮辱汪洋一事正闹得沸沸扬扬。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即将判决一起由博客引发的名誉侵权诉讼,杭州的胡小姐因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涉及武义县陶女士真实姓名、内容多为陶女士个人和丈夫隐私的90多篇感情日志而被诉上法庭。
长期关注博客发展的浙大城市学院传媒与人文艺术学院许副教授说,越来越多的人将博客当成一种情感宣泄、张扬个性的平台,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博客将成为引发名誉侵权官司最多的新型网络平台。
纵深阅读
交流平台还是造谣载体
博客因开放宽容、自由表达、个性张扬受到欢迎,众多追随者将其当成一种自由媒体,通过这一平台发布信息,与网友共享。
陈堂发认为,不管是博客,还是网络论坛,媒体的本质属性没有区别。网站在拥有极高的便利性和影响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界普遍认为,博客良性发展主要依赖网民良好的道德规范、服务商良好的运作管理机制和政府健全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很难实现与日新月异的科技同步,法律还存在一定局限性。
著名网络评论员方兴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博客世界的道德、法律的界限,传统社会的准则和法律的约束依然是适用的,博客并没有什么特别。”
浙大城市学院教师陈一春说,大部分博客是公开的,具有传播的无限可能性。相对传统媒体,人们应给予网络更大包容,有些人们看来污辱性的用语,长期浸淫其间的网民却认为很平常。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网络这种特殊场合下使用的语言的褒贬性。当然,网络言论也不应是毫无节制的,博客不该成为“诽谤”他人的载体。我认为,应以人们长期形成的、可以承受的一种习惯标准作为底线。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