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在,我们有了保护自己利益的利剑。”远在美国的上海软众信息有限公司CEO顾英赞在得知此事后,在不太清晰的越洋电话中仍透露出了难以掩饰的兴奋。
顾的公司主要从事流行软件正版下载试用及独家销售,目前已经拿到了WinRAR、ACDSee、FTP Voyager、pdfFactory等知名软件的中国独家网上销售权。
“以前没有一个文件是专门针对信息‘传播权’的,发现侵权行为我们只能向版权局等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打官司,但软件厂商一般不愿意采取这样的做法。而《条例》的出台使我们有了法律依据,也有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如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操作性更强。”
像顾英赞一样为维护网络传播权而忙碌的大有人在。6月2日正式开通世界杯体育频道的新传集团和东方宽频正在做着积极的准备。“我们已经发现有网站放出风——‘只要有直播的信号就在网上播出来’。目前东方宽频计划先进行法律声明,同时监控网络和无线上的侵权行为,必要时进行取证和起诉。”东方宽频法律顾问王牧告诉本报,“此次东方宽频遭受侵权的特征之一就是从著作权转到了传播权上。”
东方宽频拿到的正是世界杯内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及“互联网和无线两种方式”上的独家传播权。
《条例》的出台似乎正是时候,给中国互联网带来的绝不只是在软件和视频领域的冲击,它还将对视频转播、电子图书出版业、数字音乐等方面起到规范作用。而对百度等一些搜索企业来讲,却获得了免于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据。大浪淘沙
赛迪顾问高级分析师何奇峰认为,《条例》的实行对互联网门户网站影响不大,其文字和音视频内容基本上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转载权。影响最大的是众多以P2P方式进行音视频传播服务的新媒体网站,这些网站有相当一部分传播的音视频内容并未取得其网络版权,《条例》实行以后,它们要么停止这些业务,要么出资购买版权,这样成本就会相应地上升,造成经营困难甚至关闭。
“对于大规模的侵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制止,但是那些侵权的小网站比较棘手,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信号进行传播,却几乎没有任何登记可寻,没有被纳入管理范围内。”王牧说,“类似在视频方面侵权的小网站数量非常多。”
方正电子数字内容事业部张达猛称,在电子书领域,方正目前主要采取加密技术来保护电子书的版权。“网络上盗版的电子书很多,此次出台的《条例》对电子书盗版网站将起到一个很好的规范作用,大部分盗版书小网站会受到影响。”
这意味着,由于必须支付版权费,很多依靠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影视等作品的小网站可能会无法生存或者被大的网站吞并,行业将可能发生整合。
然而,《条例》除了保护之外,也对搜索等服务提供商有了明确的界定——《条例》的第14条内容引起了A8音乐集团COO黄次南的注意。
他理解这条内容的实质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只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就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百度这样的搜索企业来讲,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显然,政府部门在打击非法网络传播的同时,也出于促进网络产业发展的考虑,不希望扼杀这种新型的互联网服务,认为搜索引擎企业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往往不具有主观过错,因此给了这样一种解决办法。”黄次南称,“以前已有一些企业用这样的办法解决侵权,这次是用《条例》把它明确下来。”整顿的决心
顾英赞认为,《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在《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基础之上,更加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侵权方式以及维权方式有了完善的规定。
在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看来,《条例》注重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求简便、经济的纠纷处理机制,有望减轻目前网络侵权纠纷满天飞、极大浪费司法资源的局面。
目前网上侵权主要有三类,一是通过互联网直接散发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比如歌曲、文章、影视作品;第二是通过搜索链接到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上,主要集中在相关搜索引擎上;第三是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将加密的作品破解。
“这两年法律界对侵权认定尚未达成共识的是搜索引擎通过链接未经授权文件是否构成侵权这一点上,而此次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这三种行为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此前只有一个信产部发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那只能算是一个部门规章,而这次的保护条例由国务院颁发,更具法律效力。”余长江表示。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如对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的网络传播,以及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扶助贫困的行为,均做了特殊规定——显然,监管部门正在下决心整治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又在尽量避免因噎废食。不是救命稻草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新峰指出:《条例》虽然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责任的处罚种类和尺度,但没有规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种类及数额。而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的民事赔偿金额一直是一个难题,没有相应的明确赔偿标准。
而美铭传播集团总裁李璐扬认为,版权保护的目标是多赢,《条例》中的惩罚制度应该是最后的手段,互联网的宗旨还应该是广泛传播。反击盗版应该因势利导,以“疏”代“堵”,打破视频服务领域的高价壁垒。
“有正版的高质量免费电影,谁还会选择盗版?”李璐扬说,这就需要政府和企业灵活且用智慧的方法解决问题,引导网民选择正版——该集团旗下的夸克电影网正在用获得了正版授权的免费内容来吸引网民,再依靠广告支付这部分成本的方式运营。
何奇峰介绍,目前宽带音视频服务在内容取得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从电视台、唱片公司等内容提供商手中买断相应内容的网络播放权;第二种是与电视台、唱片公司等内容提供商合作开发,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第三种就是依靠网友上传,这一种将受《条例》影响最大。
但他认为,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所传播内容版权的互联网公司会不会因此《条例》的出台而迅速发展,并不好判断——这个《条例》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正规公司能否快速发展主要取决于盈利模式。
“现在很多网站将服务器架设在国外,很难监管,还有很多未对外公开的组织内部的论坛,注册用户可以在其中下载报刊的网络版、众多电影、音乐文件等,这也很难去监管,但这却是网络版权侵权的重灾区——因此《条例》的实行只是起到一个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让正规网站能在一个更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会对他们产生一些有利影响,但不是他们的救命稻草。”何奇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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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来源:经济观察报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