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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2006/12/9 17:02:48
 

违法所得超5万元将被停止广告业务




2006年12月06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即日起凡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广告业务。

  明年元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等11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将正式实施。届时,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将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指出7种可以依法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表示。例如,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暂停广告业务的期限明确要求不超过6个月,且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来源:《北京青年报》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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