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舆论监督而导致的新闻官司和纠纷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坏事,它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同时,也给新闻媒体带来了很大压力。过多的新闻纠纷,不仅耗费了记者的大量精力,使其产生畏难情绪和心理压力,而且客观上也冲淡了舆论监督的效果,影响了舆论监督工作的健康开展。因此,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新闻纠纷发生,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笔者认为,新闻工作者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要做到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消息来源要可靠 目前,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消息来源”有误。一般说来,“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料,这类材料只要报道时尊重事实,不漫无边际地“发挥”,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再一个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记者对这类材料要慎重选择,合理使用。
首先要多用权威机关提供的消息来源。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新闻单位根据法院公开的判决书进行了报道,只要报道与判决书的内容一致,即使事后发现判决有错误,其责任也应由做出该文书的法院承担,新闻媒体对此不负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非权威机关的消息来源要严格把关,慎重使用。如比较常见的群众“举报”、“投诉”或“提供新闻线索”等,对这类消息,记者不可偏听偏信、草率报道,一定要慎重处理,做认真细致地核查,相互印证无误后再落笔,否则极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引发不必要的新闻纠纷。
二、方法艺术需讲究 舆论监督也是一门学问,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陷入新闻纠纷,记者在采访和写作中必须讲究方法和艺术。
首先要确保真实准确,这是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准确包括事实的真实和准确性,也包括分析论断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分寸把握的准确尺度。写批评报道,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准确掌握材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事实和主要线索来写,做到简明扼要。其目的是让社会获知此事,让人们得到某些启发,切不可为了吸引读者,采用文学手法,妙笔生花,大力铺陈细节。用文学手法来搞批评报道,很容易导致新闻纠纷。
下笔时更要谨慎,切忌“新闻宣判”。新闻批评也是用事实来说明问题,不能给被批评者加上一些偏重的定性结论。用词时宁可择轻,不宜用重,少用甚至不用结论性字眼。要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好则一好百好,坏则一无是处”。同时,要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禁止草率戴帽,轻易定性,先入为主,超越程序。要坚持与人为善,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否则,作者很可能为其作品“鲜明的倾向性”付出代价。从实践来看,有一些新闻纠纷就是由于那些结论性字眼引起的,而对事实本身却并没有提出多少异议。
三、采访证据需保留 舆论监督的素材,有些尽管是来源于他人的“投诉”、“举报”、“提供线索”,但经记者写成报道后,就要为其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承担责任。如果发生纠纷,记者本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记者要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但为了万无一失,从记者进行正当法律防范角度来说,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录音记录的方法采访被批评单位或个人,或采访记录最后由被采访对象签字与单位盖章等。在采访比较敏感或重大的事件时,最好请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参加,以增加旁证人数。
另外,批评报道在发表前最好还要同被批评者及其主管部门见面。如果他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新的事实,这只能丰富和完善我们的报道,增加更多的证据,更有助于从中发现矛盾的症结和问题的实质,作出准确而恰如其分的判断,写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报道。从而把新闻纠纷的隐患消灭在报道发表之前,避免事后出现诉讼和麻烦。
四、法律意识不可少 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新闻工作者当然也不例外。记者与监督对象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目前,新闻界对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其实,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我国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还有大量的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等,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所要学习与掌握的就是这些法律精神和规定,如关于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规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等,我们必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甚至制造假新闻,否则,侵权不可避免。
想绝对防止新闻纠纷发生很难,一旦发生新闻纠纷,记者和媒体要认真对待,积极应对,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虚心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一般来说,传媒如果有失实和损害名誉的情况,有关当事人一般都要先和传媒联系,或来信、或亲访。记者和传媒对来信要回复,对来访要接待,不能拒之不理。有些当事人就是因为不被理睬或敷衍,才情绪激化、投诉法院的。
二、记者和传媒在得知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后,要尽快查清是主要事实失实,还是非主要事实失实。因为这是能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一旦确认是主要事实失实,就得迅速作出更正,并向当事人当面道歉,严重损害名誉的还要通过媒体公开道歉。不能以维护传媒声誉等各种理由拒绝更正,或拖延更正。
三、一旦确认是非主要事实失实,记者或传媒也要口头或书面向当事人表示歉意。当事人坚持对失实部分要给予更正,也要尽可能给予更正。在做了这些工作后,如果当事人仍要提出苛刻的要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和媒体也不用害怕,要抓紧准备有力的证据,把“官司”打下去。应该相信,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法院对那些滥诉和无理缠讼是不会支持的。
四、有些新闻纠纷,法院出面调解,记者和传媒应尽可能尊重法院意见,接受调解。传媒肩负舆论监督的重任,法院一般对于新闻单位的权利是会注意保护的,即使案情对记者和传媒不利,只要新闻单位不拒绝调解,法院也不会不作调解就判新闻单位败诉。来源:人民网-中华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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