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在近几年又多了一种特殊的用途:偷拍。而且偷拍的个例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广泛:公安侦察,环境污染,企业行为,商场营销,个人隐私,法院证据,就连部队的“军容风纪调查”也用上了DV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河北农村某农民,为了抓到“菜霸克扣蔬菜”的证据,竟然也使用了小DV进行偷拍......可以说,用DV进行隐蔽拍摄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更不是什么复杂的操作。
越来越发展的先进视频和音频技术,使得DV机制造的越来越小,功能越来越多,用DV机偷拍已经成为人们很容易做的一件事了。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忽视了法律、隐私权和舆论的存在。
用DV偷拍,一方面可以得到你所需要的“内容”,另一方面又有可能触犯法律等。因为偷拍首先就会侵犯人们的隐私,进一步还会成为法庭上的证据等。所以我们在使用小DV进行偷拍时千万注意把握好“度”。
西方大部分国家对隐蔽拍摄都有相关的规定,电视台对隐蔽拍摄也有较多的言词。英国BBC电视台纪录片部主任阿兰。海陵说:“从公众利益的观点来看,侵犯隐私的问题一定要十分重视。不能说拍摄是有益于公众的,或者拍摄是揭露严重的错误。除非你事先就有证据证明那是坏事,否则就别搞隐蔽拍摄。”西班牙,瑞士一些国家广播公司的法律部门和专家学者也都对隐蔽拍摄提出了“谨慎从事”的方针。
偷拍在国外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但在中国,也就是近几年的事。目前,有外国专家提出隐蔽拍摄的3个前提:第一,这个事件是否涉及的公众利益,足以超越可能发生的对隐私的侵犯。第二,是否已有初步的证据证明这是件坏事。如果没有,那就不能同意隐蔽拍摄。第三,应该先考虑是否就没有别的方法来做这个报道了。
DV走入中国已经有10年的历史了,今天的DV可以说是无所不在,我们无论是在中央电视台的栏目里,还是在地市级的“社会报道”栏目中,或是在打官司的法庭上,到处都能看到DV的“身影”。特别是中国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用DV纪录生活,纪录社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在这个时候,一定要慎用偷拍的方式方法,这里除了有保护拍摄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外,还有一个保护他人的隐私权的问题。
请慎用偷拍!
诱导拍摄有危险——关于DV的隐蔽拍摄(二)
在隐蔽拍摄中还有一种叫做“陷阱式拍摄”。就是有人假扮成文物贩子、嫖客、假发票购买者等……在引诱他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时,进行偷拍。
比如2007年7月9日,某电视新闻机构接到举报,有一伙“医托”在医院门前活动、闹事......于是电视台会同受骗患者家属,各自带着隐形摄像机和小DV来到医院门前,可是等了2个多小时也没有见到“医托”。于是双方研究由患者家属专门找了2个“外地人”,假装到医院看病,然后寻机拍摄。
主意真是不错,5天后终于有医托“掉入陷阱”。电视台作了一期非常好的节目,患者家属也出了一口气。可是医疗单位和公安部门在调查此时的时候,却没有给“医托”处罚或者拘留,只是进行了教育,反而将患者找来的“外地人”,进行了一番批评。原因是没有证据。原来这些由患者找来的“外地人”,只起到“诱导医托拍摄”的作用,没有真正去看病,所以并没有被骗的真凭实据......
实际上,其它行业也有一些为了偷拍而自己陷入尴尬境地的事,更有个别偷拍者,被没收DV机,甚至被关押挨打。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项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项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密切关注,进而被媒体演绎为“偷拍偷录合法化。”并有人认为:作为较特殊采访方式的隐性采访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寻找到了自己法律上的依据。
笔者觉得,这条司法解释,无论如何也包含不了“诱导拍摄”或者“陷阱式拍摄”的内容。因为这样用引诱他人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和不明智的,也有悖于道德行为准则。
目前,不少电视台扩大了社会新闻的报道量,加之“稿酬优惠”,于是民生DV迅速走红,大量的“民生新闻”也迅速扩张。在一些有揭露性或者批评性报道中,偷拍的手段越来越多地受到了记者乃至DV爱好者的青睐。但是我们在偷拍前“每一个记者必须掂量一下,他所寻求的事实的重要性是否值得他采取下策去把它弄到手。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新闻工作毕竟不能建立在习以为常的欺骗手段之上”。(引至美国《新闻周刊》2006年11期)
实际上用DV或者隐形摄像机进行拍摄不是不行,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度,这个“度”就是:
1、了解被摄者过去有没有犯法或者违法的行为;
2、了解被摄者过去是不是有过违背公众利益的较多的举动;
3、现在手里有没有被摄者的违法或违背公众利益的证据;
4、考量用正式的方式拍摄会不会用危险;
5、考量是不是必须用这种偷拍的方式进行拍摄;
6、偷拍的影像是作为报道素材还是作为法庭证据;
7、偷拍的影像一旦公开后,有没有充分的理由进行解释;
8、拍摄过程中遇到了被摄者的隐私,还拍不拍;
9、拍到了被摄者的隐私如何处理。
把握住这些后,还要谨慎行事。即使对方已经有了违法行为,在拍摄采访当中也尽量不要“引诱其继续违法或者犯罪”。特别反对“陷阱式拍摄”,因为这样作是非常不理智和不人道的(极端的犯罪分子除外)。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会使用DV进行隐蔽拍摄,还有人计划对某个事务或人物的行为进行长期偷拍。他们或者处于公众利益,或者处于个人利益,或者是亲戚朋友委托,总之我们在开机前,千万要谨慎从事,且不可以图一时的痛快,更不能为了影像的“好看”“刺激”而冲动。因为中国的法律在不断健全,中国的道德行为也会有进一步的规范!
DV偷拍的后期制作——关于DV的隐蔽拍摄(三)
在偷拍后的大量影像素材中,会有一些可以用于报道或者用于证据的,也有一些是属于隐私的内容。隐私的内容当然不能使用,即便是部分能使用的画面也要谨慎使用。
我国1992年生效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其有特别保护内容。《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的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与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章”内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这些法律规定告诉我们,偷拍后的影像资料在进行后期制作的时候,会有许多细节需要我们把握。比如许多镜头需要进行技术处理,剪辑时甚至需要将人脸、门牌号、街道名等虚化。出于法律的考虑,还要把人脸遮掩成“马赛克”。这些要求不仅仅针对妇女和儿童,对一些没有被判刑的人也同样适用。如果时报道中使用,就更应该慎之又慎。
英国Nat影视制作公司的后期制作主任乔.曼斯尔说:“我们一部都给导演一份"虚化单",让他们填上需要虚化镜头的时码和描述。人们对这类材料很敏感,还很注意细节,不仅图象中的主要人物要虚化,在一旁观看的无关人也要虚化,以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街道名字和明显的特点也要虚化,使拍摄地点不明显。”(《世界广播电视参考》2006年11期)
近几年因为“肖像权”“隐私权”的官司越来越多,除了个别广告制作人由于经济窘迫,偷偷使用“名人”或他人照片或影像资料外,大部分都是在“不经意”使用了隐蔽拍摄的画面所致。个别官事赔偿了上万元。
对于隐蔽拍摄后的声音处理,也不能忽略。一般情况下,对于违背公众利益或者违法的人的声音可以直接使用,但对于需要保护的人,其声音就需要作些改变,甚至把名字也“嘟嘟”掉。这些都是我们在进行后期制作时所必须做到的。因此在制作前要注意这样几点:
1、能不用的尽量不用;
2、可遮可不遮的必须要遮;
3、对妇女儿童的面部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应该进行虚化处理(原则上);
4、对需要保护的执法人员也应该进行必要的虚化处理;
5、检查所拍摄人员的声音需不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DV爱好者的是,偷拍到的素材一定要精心保管,以防“别有用心”的人拿去使用,以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