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业内人士在对《办法》表示支持的同时指出,《办法》在落实过程中仍会遇到统计难等问题,需要时间来解决。
《办法》规定
电台、电视台可协商付酬
据新华社报道,《办法》中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办法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办法》指出,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实施之日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统筹安排。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业内回应
音乐人:落实需要时间
对于《办法》的推出,国内资深音乐人、制作人和音乐专家,上海音乐学院教授安栋向记者表示:“《办法》的颁布对于音乐人来说肯定是有好处的,因为向电视台、电台收取版权费肯定保护了音乐人的著作权益。但是,《办法》的具体推行还将碰到一些实际问题,比如这种收费模式会通过怎样的渠道顺利推行,这需要时间来确定落实,过程颇为漫长。”
对于公布的收费计算方式,安栋说:“现在电视台、电台播放音乐剧目很多是全天的,这里就存在着难以计算的问题,怎么计算每首歌每天播放了多少次?播出了多少时间?播放时间比例怎么算?版权费属于哪位音乐人?这个计算工作很复杂,工作量也很庞大,仅靠"音著协"一家难以完成。以前"音著协"也曾向卡拉OK收费,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计算方式——每天点播的歌曲怎么计算?由谁来计算?这需要花费很多精力,也未必算得清楚,只能是一笔"糊涂账"。现在一般的卡拉OK采用年付20万元的办法,但具体放了多少首歌,每首歌播放多少遍,每个音乐人能收益多少等问题都很难计算精确。”
安栋告诉记者,自己也曾收到过音著协汇来的版权费,金额都不多,一般是按季度结算。“这些费用大多来自于企业用户,比如手机彩铃、手机铃声,"音著协"在这方面还是做得不错的。因为中国移动等数字运营商统计手机铃声的下载数量相对容易一些,但电台、电视台全天播出的统计数量则很难确定。”
最后,安栋还是对《办法》的颁布感到高兴:“这说明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这方面的版权保护了,对所有的音乐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电视台:会遵守相关规定
对于《办法》,SMG总编室表示,目前暂未收到有关通知,一旦收到必然会按照规定中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SMG新娱乐方面表示,在播出的节目中很少播放完整的MV,播出的基本都是唱片公司授权的歌曲,用作歌手宣传用途。而一些综艺节目,特别是选秀节目中,参赛者经常选唱流行歌曲,并通过电视台播出,这是否也需要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此,新娱乐方面表示仍需要看到具体的条例细则,但一定会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和广电总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日前就《办法》的具体细节进行解答。
付酬水平:从实际情况出发
《办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确定付酬水平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际使用录音制品的多少为基础确定付酬标准,多播多付、少播少付。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之间、不同地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在播放录音制品时间、广告收入等方面的差异,付酬标准要具体清晰,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儿、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要实行必要的减免。
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当事人协商解决付酬问题留下充分的余地。
付酬节点:每年第一季度
根据《办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如果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照《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同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计酬方式:三种选择
《办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国际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方式和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选择哪种方式计酬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我国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计酬方式,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考虑到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就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按广告收入一定比例计酬的计酬方式和付酬标准,确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据中国政府网
新报记者王晨 霍燕妮文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