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电总局最新43号文<广电总局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IPTV业务运营许可的描述: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内容服务平台、IPTV传输服务企业,均应分别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具有相应许可项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上述各方均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对接并开展业务。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牌照由中央电视台持有,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牌照由省级电视台申请。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牌照由中央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拥有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牌照由拥有本省节目资源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IPTV传输服务牌照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广电总局申请。
另:IPTV传输企业可向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
尝试解读如下:
1、IPTV业务已经合法化,但合法化的前提是广电总局的可控可管。
2、原有的IPTV集成牌照随着央视和百视通的播控平台的合并已经结束使命。取而代之的新政所描述的几类牌照。
3、集成播控总平台牌照毫无疑问属于中央电视台,百视通应为备份主平台,但这一点在文件中不会体现。而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未来将是各省一张。
4、分播控平台的主体为省级电视台,市、县级无话语权,由此可能将激化省和市电视台之间的话语权争夺。省级电视台是最大的获益者。
5、播控总平台的职责更多在于管理、规划、统一设计,譬如EPG、BOSS、版权管理等方面,而播控分平台则侧重于具体的运营、业务拓展、服务以及与运营商的对接。后者掌握话语权
6、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的获得者应是中央三大台和各上星电视台。该类牌照意义在于明确IPTV的内容必须以广电体系提供为主
7、IPTV传输服务牌照为新设立的,严格意义上总局应该没有权限发放传输服务牌照,估计设立此牌照的目的在于作为和通信运营商双向进入、资源置换的筹码。
8、通信运营商在内容方面存有一定的自主空间,空间大小取决于与地方电视台的关系。
9、IPTV的区域化电视运营特征日趋明显。如无革新,在和传统电视内容同质化下,仅在于IP化传输的差异。
10、对于通信运营商而言,收获是借助IPTV,成功的侵入了传统电视媒体行业。不仅为自身的宽带发展捆绑住了一个填充性业务,同时增值业务随规模的增加有可能也会成为未来收入增长点。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