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11月11日修改通过,明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今年迎来施行30周年,此次修改是十年来首次修订,也是30年来最大幅度修改。将改变著作权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痛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
重点1:“时事新闻”将受著作权法保护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不适用范围包括“时事新闻”,修改后变为“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将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说明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修改,将使“搬运”和“洗稿”行为面临更严格的法律约束。这种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有些情况须由专业人士分析比对,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单纯事实消息,只有最简单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如果反映了作者的语言文字风格,以及相应看法和观点,而且具有独创性,就属于智力成果,应该属于新闻作品,而不是单纯事实消息。
重点 2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明确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同时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
重点 3 “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的总则第一条即提出,该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对“作品”定义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二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从目前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视听作品”将涵盖视频剪辑、短视频、网剧等类型,此定义将对目前司法实践中难以归类或存在争议的特殊类型的作品进行更好地保护。日新月异的新型视频作品,只要具备视听属性,即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便可名正言顺地获得保护。
重点 4 执法力度
此次修订特别增加一条,针对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的问题,对监管部门执法作出相关规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著作权行政部门的查处权、罚没权等侵权盗版处罚力度。
新增的一条明确,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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