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推荐人选等决议需要评委投票决策时,通常做法是评委人数是单数等基本规则,但有时决策规则要求不只是按目标人得票数高低排序选取,还要求目标人得票数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2或2/3等一定比例的附加规则。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单数评委人数要求是不够的,为更有效的选出目标人,需要科学选择评委人数。
以二选一为例,附加要求是,目标人得票数达到评委人数的2/3方为有效。
假设评委公平公正、评价水平较高,且每位评委满额投出票选,选手均达到入选最低要求且水平相当,在不同评委数量的情况下,能按规则遴选出目标人的概率差异较大,见下表:
评委 | 3人 | 4人 | 5人 | 6人 | 7人 | 8人 | 9人 | 10人 | 11人 | 12人 |
概率 | 100% | 62.5% | 37.5% | 68.75% | 45.3% | 28.9% | 50.78% | 34.38% | 22.66% | 38.77% |
除了调整评委人数选取,还可以增加投票的类型,如每个评委先按最终评选目标人人数,在候选人中标记A,然后,在认为合格的候选人后面选B,最后统计A的数量,达不到遴选要求时,参考得B的票数,进一步确认目标人选。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