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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超女黑幕”报道 大众媒体不是流言传播场
2005/10/10 8:13:11
 

———从“超女黑幕”报道看媒体专业职责

  层出不穷的“黑幕”报道无疑为本已火热的“超级女声”火上浇油。笔者怀疑这些“黑幕”也许就是主办者放出来或有意纵容,以炒作节目的“卖点”之一,但各种平面媒体却以大量篇幅和“认真严肃”的态度,对“黑幕”进行追踪乃至刨根究底。一方面,“超女黑幕”报道有可能成为平面媒体操作调查性新闻(或按西方说法叫扒粪式报道)的练兵场,但另一方面,由于在报道中始终抱有娱乐化态度,“超女黑幕”报道也充分暴露了我们的媒体专业化水准之低。

  大众媒体与网络论坛的界限

  关于“超级女声”的报道,总体上表现出网络媒体带动、引导传统媒体的特征,“黑幕”报道尤其如此,常常是网友在各种网络论坛发布“内幕”,然后被传统媒体引为新闻线索。比如在“超女”“8进6”比赛当天,上海某晨报以新闻链接的形式,报道了《网友“黑幕”说》,对“8进6”结果做出种种预测。如:“网友对超级女声‘8进6’将淘汰谁的预测。说法一:淘汰张靓颖和易慧,原因:预测者自称是湖南卫视的干部;说法二:淘汰易慧和叶一茜,原因:预测者称《超级女声》从头到尾都有黑幕,他通过一位在湖南卫视工作的朋友了解到了淘汰人选……”

  也许有人认为,这样的报道无非是对网络舆情的客观反映而已,但是笔者认为,这恰恰反映了媒体观念上的一个误区:模糊了大众媒体和网络论坛的界限,这也是一个重要而严肃的新闻专业素养问题。

  网络论坛是一个虚拟空间,具有开放、匿名等特点,可以相对比较自由地发表言论却不必负责任,因此也是流言滋生的“沃土”。而大众媒体是正规合法的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它的性质要求必须真实报道,而不能做流言的传播场;它的职责就是核实信息,而不能“有闻必录”。这就在网络论坛(“小道”传播)和大众传媒(“大道”传播)当中划了一条界线:大众媒体决不能“有闻必录”式地传播网络论坛上的信息,如果报道,必须由专业记者加以调查与核实。

  上述这家晨报的“黑幕”报道,忽视了核实新闻的专业职责,给网络流言以更广泛传播的场所。不仅于此,更为低俗的是,报道中还特别渲染了网友的“身份”,如“湖南卫视干部”、“有朋友亲戚是湖南台的高层”等等。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湖南卫视干部”和“张三”、“李四”等ID在权威性上没有任何差别,作为公共传播渠道的大众媒体对某些ID“身份”刻意强调,给读者以“亦真亦幻”的感觉,无疑助长了流言的传播。

  在传统媒体的“超女”报道中,因为过于依赖网络论坛,忽视了专业职责,还闹出一场“假新闻”风波。8月17日,南方某都市报发表《夏青亲笔回应超女“黑幕”说》,以整版篇幅报道了“超女”评委夏青在百度“超女家族吧”接受网友提问并回答的消息。但是这篇报道却遭到湖南卫视的抗议,经查实,以“魔羯座夏青”ID在“超女家族吧”与网友聊天的并非夏青本人,而是一位网友和大家开的玩笑。第二天,这家都市报发表消息进行更正说:“昨日本报编辑在看到网站的相关发言时先是半信半疑,但最终却和广大网友一样上了当。原来只要是听过夏青说话的人,都认为这位假夏青的发言行文语气同真人十分相像。……前日本报编辑要求本报特派长沙记者对此事进行求证时,由于记者当时正在写稿,对此事求证工作并未做到严谨,只是向湖南卫视总编室的普通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询,并没有直接找夏青本人或她的助理求证,在未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匆匆跟编辑表示求证属实。结果最终导致本报编辑信以为真作出错误判断。”这篇假新闻的出笼,也给传统媒体敲响警钟:报道网络信息需警惕,媒体专业职责是核实!

  目前,各种网络论坛影响力日渐强大,很多话题也通过传统媒体的报道从虚拟空间走向现实世界。比如,9月8日《南方周末》头版头条以《一场虚拟世界的反歧视大战》为题,报道了“天涯论坛”上两个自称为“上流社会”的人“斗富”,并引发“富人”是否应该歧视“穷人”的网上争论的故事。这篇报道也引发不少非议。在笔者看来,《南方周末》的记者没有履行核实职责,是这篇报道最大的“硬伤”。

  审慎对待匿名消息源

  有传言,有核实,就可以作为新闻来报道吗?也未必。

  8月2日,上海某早报发表题为《华纳、天娱桌底交易,张靓颖早已签约华纳?!》的报道说:据某知情人士透露,“超女”前十名基本都定下来了,比如张靓颖已经签约华纳(一家知名唱片公司)。如果这一说法属实的话,就意味着正在进行中的“超女”比赛不过是唱片公司为炒作新人进行的一场“秀”而已!该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华纳高层,对方否认此事,甚至表示根本不知道张靓颖是谁。

  这篇报道经过了记者的调查,披露了对立双方的说法,似乎公正公平,无懈可击。但是笔者认为仍有问题。因为在报道中,“黑幕”揭发者为匿名消息源,只介绍他“属于圈中人士,目前就职于上海一间新成立的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这样的身份介绍,笼统而又模糊,大大损害了报道的公信度。

  首先,从最坏的角度考量,这种报道形式,让记者编造假新闻有了可乘之机。因为是单一的匿名消息源,该“知情人士”或许有,或许无,只有记者自己知道。

  其次,即便“知情人士”确有其人,这种报道也为谣言、诽谤打开了方便之门。不必暴露身份,也就意味着不受读者及“黑幕”制造者的监督,不必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无论真话还是谎言,尽可以说。这些言论,也许是维护社会公正以及公民的知情权,也许就掺杂各种不可告人的利益或偏见。避免被居心叵测者玩弄于股掌之上,媒体的对策就是要求消息来源承担起他应负的责任,也就是说,要求实名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西方严肃媒体在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是非常审慎的,只有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或实在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使用匿名消息源。不过,在当前我国舆论监督环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有损于公众利益的人或事进行举报或揭发,往往要冒着被打击报复的危险,因此,要求媒体报道完全杜绝匿名消息来源,显然不太现实,也不利于民主社会的建设。在这里,笔者提出使用匿名消息源的两条原则,供新闻界同仁探讨。

  第一,同一事件,有多名知情人提供相同说法的可以报道。在调查“水门事件”中,《华盛顿邮报》的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对“多名”的考量标准是3人及3人以上,否则就拒绝作为消息源出现在他们的报道中。美国波因特研究所建议的标准是:至少有两个消息来源,而且是第一手的渠道,否则不得报道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消息。多名知情人一方面增加了消息的可信度,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未经大众媒体传播可能已经沸沸扬扬了,通过大众媒体的调查,或证实,或证伪,都可以给公众一个交代。

  第二,单一知情人提供消息,经记者调查后情况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可以报道。比如前不久河北定州发生的征地纠纷,当地农民冒着生命危险向北京媒体反映情况,媒体报道时为保护举报者,没有公开他的姓名,但并不妨碍报道的公信力及舆论监督的效果。而上述某早报记者对“超女黑幕”的调查,并没有证实“知情人士”的说法,尽管同时发表了华纳公司的意见,似乎属于平衡报道,但因为采用了匿名消息来源的形式,对华纳公司也是不公平的。

  (作者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DVOL本文转自:中国DV传媒 http://www.dvo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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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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